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三类: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包人,即保险公司。
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支付保险费用的人。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也叫保户,即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即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公司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公司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一般,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的,由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暂保单、保险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
1、投保单
也称要保书,想要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要约,投保单经过保险公司承诺后,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时候,保险公司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投保人可以不填写投保单,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并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保险公司就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暂保单
保险公司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临时保险凭证。正式保险单还未签发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这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暂保单所未明确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后,暂保单的内容会归并到保险单上,暂保单就失去了效力,以正式保险单为准。
3、保险单
简称保单,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
4、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即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就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而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如果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就以保险凭证为准。
5、批单
又称背书,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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